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
关于课间实(见)习的暂行规定
一、课程内的见习
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内的见习,由教学系(部)提出申请,由主管校长审批,经教务科长、系(部)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。要在授课计划中明确体现。同时,对见习的时间、地点、见习内容、方式、所需支持、作业或见习报告要求等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(附实习大纲),随授课计划一并上交教务科。具体规定如下:
1.课程范围:见习课程为专业核心课程。
2.次数:依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结合课程内容、临床实际及学生实际,合理安排见习次数,保证见习效果。
3.带教要求:需由本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,全程陪同,不得随意串动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向教务科提出调串课申请。见习前,指导学生做好相关理论内容的复习和准备;见习中,给予及时的指导;见习后,组织学生进行讨论、操作或考核等。任课教师同时参加企业实践,要求完成《企业实践日志》和实践总结报告,并上交。
4.带教费标准:见习的课时需教师填写教学日志,并计入教师课时统计,其费用标准按照50元/人/次(半天)的补助标准单独发放。
5.总结:见习结束后一周内,由负责人(任课教师)提交书面总结(需附照片),由教学系(部)主任签字后交教务科存档。
二、独立设置的课间实(见)习
由教学系(部)提出申请,由主管校长审批,经教务科长、系(部)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。提交详实的实习方案(附实习大纲),印制《学生课间实习手册》,设置课间实习教学日志,需教师及时填写。具体规定如下:
1.带教教师要求:选派1名专职负责教师,负责组织实习动员会、学生实习中的管理和指导、评选优秀实习生和实习总结会等。
2.专业教师临床实践:学生课间实习的同时,教学系(部)可选派1—2名教师参与管理,同时参加临床实践。具体名单需在实习方案中注明,不得随意串动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向教务科提出调串课申请。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同时,实现自身的知识更新。要求教师完成《临床实践日志》和临床实践总结报告。
3.带教费标准:课间实习的工作量需教师填写实习教学日志,其补助按照50元/人/次(半天)的标准发放。
4.总结:课间实习结束后一周内,由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(需附照片),由教学系(部)主任签字后交教务科存档。
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
教务科
2015年3月5日
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
关于课间实(见)习的暂行规定
一、课程内的见习
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内的见习,由教学系(部)提出申请,由主管校长审批,经教务科长、系(部)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。要在授课计划中明确体现。同时,对见习的时间、地点、见习内容、方式、所需支持、作业或见习报告要求等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(附实习大纲),随授课计划一并上交教务科。具体规定如下:
1.课程范围:见习课程为专业核心课程。
2.次数:依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结合课程内容、临床实际及学生实际,合理安排见习次数,保证见习效果。
3.带教要求:需由本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,全程陪同,不得随意串动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向教务科提出调串课申请。见习前,指导学生做好相关理论内容的复习和准备;见习中,给予及时的指导;见习后,组织学生进行讨论、操作或考核等。任课教师同时参加企业实践,要求完成《企业实践日志》和实践总结报告,并上交。
4.带教费标准:见习的课时需教师填写教学日志,并计入教师课时统计,其费用标准按照50元/人/次(半天)的补助标准单独发放。
5.总结:见习结束后一周内,由负责人(任课教师)提交书面总结(需附照片),由教学系(部)主任签字后交教务科存档。
二、独立设置的课间实(见)习
由教学系(部)提出申请,由主管校长审批,经教务科长、系(部)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。提交详实的实习方案(附实习大纲),印制《学生课间实习手册》,设置课间实习教学日志,需教师及时填写。具体规定如下:
1.带教教师要求:选派1名专职负责教师,负责组织实习动员会、学生实习中的管理和指导、评选优秀实习生和实习总结会等。
2.专业教师临床实践:学生课间实习的同时,教学系(部)可选派1—2名教师参与管理,同时参加临床实践。具体名单需在实习方案中注明,不得随意串动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向教务科提出调串课申请。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同时,实现自身的知识更新。要求教师完成《临床实践日志》和临床实践总结报告。
3.带教费标准:课间实习的工作量需教师填写实习教学日志,其补助按照50元/人/次(半天)的标准发放。
4.总结:课间实习结束后一周内,由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(需附照片),由教学系(部)主任签字后交教务科存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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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科
2015年3月5日